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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实施后企业如何规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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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实施后企业如何规范用?

新劳动法实施后企业如何规范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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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2-14 16:22:17
  •   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劳动合同法以来,企业普遍反映用工成本增加,尤其对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低附加值为主的中小型民营企业的影响更大。
      通过新旧劳动合同法的对比,可以发现新法中的一些规定对于劳动者、用人单位产生的最大影响在于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
      从企业的角度看,有以下几方面:未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按月付双薪;试用期的新规定增加了劳动成本;无固定期限合同适用范围扩大;严格界定企业出资培训,并限制违约金适应范围;竞业禁止权责明晰;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不再是用人单位单方说了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范围扩大;违法赔偿成本增大。
         新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企业的用工成本增加、用工风险和用工难度加大,这对处于低端行业的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来说,几乎是致命的。许多中小企业主干脆关门停业,随之而来的必然是劳动者失业。企业面对新劳动法,采取什么措施来降低用工成本呢?   1。
      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确保员工的稳定性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由于法律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加强和劳动者权利意识的觉醒,增大了用人的风险和难度。在这种背景下,企业只有转变观念,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将劳动者当做合作伙伴,真正与劳动者形成共同发展的利益共同体,才能把握员工需求的变动趋势,针对员工不断变化的期望,引导员工按照与企业“互利”的方向发展。
      对于企业高管人员和核心员工,要有个性化的激励机制,推行高薪资和福利待遇,建立富有竞争力的晋升体系,理顺员工的职业发展通道,为员工提供发挥个人才能的机会和舞台,消除高管人员和核心员工的流失对企业造成的负面影响。企业在招聘过程中要注意员工的文化亲和力,注意员工的个性与企业文化的融合。
         2。有效控制人员聘用质量,预防潜在用工成本的增加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是考察劳动者能否胜任未来工作的第一步。目前,劳动者求职在简历中“注水”现象较普遍,如假学历、假证件、虚构工作经历、隐瞒健康状况等,这些都造成用人单位对求职者的错误认知,雇佣后引发企业对员工的不满。
      因此,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要建立人才甄别机制,详尽、充分地对应聘者进行背景调查,选择最合适的人才。新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资双方详尽的知情权,企业应当充分地使用这项权利,在合同签订书中明确隐瞒信息将导致的后果,并将合同条款向劳动者解释清楚,以维护自己的权利,防止劳动者经培训和换岗依然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而又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现象发生。
      同时,建议用人单位在员工引入之前签劳动合同,最晚在引入当天签,否则企业一旦出现失误,会使工作陷入被动。   3。调整用工模式,采取人力资源外包与租赁方式   新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短期内企业的劳动用工成本会提高。如果能够根据本企业的竞争战略要求,针对不同情况组合运用多种用工方式,那么企业不仅能够降低用工成本,还能够有效激励核心员工。
      由于新劳动合同法中特别对劳务派遣这种新兴的用工形式有严格的限制和规范,明确将外包单位规定为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在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工资待遇等方面的义务,因此人力资源外包能够在某种程度上降低用工成本。企业应更加注重对人力资源的规划和预测,密切关注影响人力资源规划的一些重要因素。
      如在用工高峰期积极采用非全日制员工、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等形式,解决企业人力资源紧缺问题。由于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发生劳务纠纷时,外包单位和客户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外包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单位。因此,实际用工单位在选择外包公司时要谨慎,应与专业性强、信誉度高的外包公司合作,并积极与外包公司就企业制度等事项进行沟通。
      而禁止“转包”,则要求外包公司不仅要承担作为用人单位的义务,还要加强自身的机构建设。   4。正确认识无固定期限合同,加强证据意识,预防风险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要清楚是什么时间签订的,以及是否要续签等,以防止部分不讲诚信的劳动者拖着不签合同。
      在订立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当增强证据意识,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征询需订立哪种类型的合同,对劳动者同意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一定要保留劳动者同意的书面证据,避免事后被劳动者利用。因为劳动者可能在时隔数月或数年,突然要求企业从该固定期限合同订立之日开始,每月支付两倍工资;也可能劳动者后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是劳动者提出的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面临支付两倍工资的风险。在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实践中,企业应灵活运用合同续订意向书或劳动者申请续订书;灵活运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灵活利用跨2008年1月1日的合同不计入两次的次数规定。
      另外,为了防止员工怠工,企业应建立标准工作制度,将加班工资明确公示出来,可将员工的现有工作划分成两部分:一部分为基本工资,一部分为加班工资。同时,决策流程必须正确且明确,各种规章制度不仅要公示,更要指导员工如何去执行。   5。认真研究培训协议、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防止出现法律漏洞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两种情况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企业在提供培训费用供劳动者进行能力提升培训时,可以与对方约定服务期;企业可以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签订有竞业限制条款的劳动合同,如果他们违约,必须按照约定向企业支付违约金。
      因此,企业在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时,要明确出资培训条款和员工辞职竞业保密事项,在培训协议中要写清培训内容、时间、方式和费用,培训人与受训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培训预期效果等;在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时,应当对保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应当承担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补偿方式等,作出明确约定,充分利用好违约金,保证企业利益不受损害。
         6。
      理顺用工和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   为了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必须尽快完成以下工作:组织管理层学习劳动合同法;理清现有人员状况;完善招聘甄选制度;调整人力使用机制;制定、修改企业规章制度;修改劳动合同版本,选择合适的劳动合同期限签订;清理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和社会保险金缴纳情况;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用工方式;建立和完善工会组织。

    周***

    2018-02-14 16:22:17

  • 2018-02-14 13:22:17
  •   一、劳动法颁布实施给用人单位最直观的感受就是用工成本的上升问题。这也可以从法律的规定直观体现出来,比如从员工进企业的“进口”来说,试用期员工的工资企业不能随便定,按照新法的规定,试用期的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再如从员工离开企业的“出口”来说,将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然到期终止,企业也有可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新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此外,新法还有很多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的条款,如“老、弱、病、残、弱”员工,很难再推向社会,使用这些员工的隐性成本也是不小的。 可以肯定的是,这部法律的实施给企业发出了一个强烈的信号,即企业必须改变目前“低成本——低技术——低利润”的路径依赖,转向依靠“管理”、“技术”、“市场”来获得利润,而不是仅仅通过低成本(包括劳动力成本)来获得利润。
      从这个角度来说,这部法律的出台与我们现在提出的经济发展战略转型的大背景是相契合的,即由“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过渡。由此可见,这部法律的实施也给企业发展指明了方向,企业需要在技术研发、资源配置、管理控制、产销策略等环节上下功夫,从而获得更高的利润。
         二、用工风险增加,引导社会分工。   这部法律颁布实施给用人单位的另一感受就是用工风险有所增加。比如为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顽疾,新法大大放宽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条件,只要条件成立,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合同,企业就必须签订。尽管无固定期合同与计划经济体制下铁饭碗式的国有企业的“固定工”不是一个概念,出现法定的解除条件,企业也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解除条件的出现不是那么容易的,而且变更劳动合同也要协商一致采用书面形式,所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使企业用工自主权受到很大压缩。
      如,前面提到的“老、弱、病、残、弱”的员工,企业必须自己承担下来,不能再随意推向社会。这些规定,也使企业自由、有效配置人力资源方面受到相应限制。此外,新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用工不规范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些规定无疑使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有所增加。但是,新法的这些规定是针对标准用工而言。为了减少用工风险,企业可以选择其他用工方式,甚至可以业务外包方式。因此,新法也给企业发出了另一个信号,即企业用工模式也应该更新观念,不要局限在标准用工。  就其他用工方式而言,新法为企业提供了两类,一类是劳务派遣,另一类是非全日制用工。
      其他用工方式作为标准用工的补充,其立法精神是要发挥它们的灵活性。但是,在我国的《劳动合同法》里面,劳务派遣的灵活性还没有发挥出来,新法对劳务派遣限制的还是相当严格。而非全日制用工的灵活性体现得淋漓尽致,如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的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非全日制用工可谓是“召之即来,挥之即去”,企业不会面临太多的限制、责任和风险。因此,其它用工方式将来也会成为考虑的对象。    就业务外包而言,新法实施后也会催生我国的外包行业。《劳动合同法》之后我国的外包行业也会加速成长起来,倡导专业化的分工是《劳动合同法》对社会经济的一个潜在的和深层次的影响。
          三、用工规制严格,督促企业管理转型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大而化之的条款减少,明确具体的条款增多。《劳动法》是协调劳资关系的基本法,设计劳动领域的各个方面,但是《劳动法》只有100多条,而涉及劳动合同部分只有20多个条款,且很多条款都是原则性的、笼统的,不具有操作性。
      而《劳动合同法》主要是针对劳动合同进行立法,有近100个条款,对很多问题的规定都是具体的、明确的。如试用期的期限、工资如何确定等都是非常具体的。二是柔性条款减少,刚性条款增多。《劳动法》里面的很多条款都是柔性的,而《劳动合同法》的条款很多是刚性的。
      如《劳动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立条件要求三个条件同时具备,即劳动者在该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企业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新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成立条件一旦出现,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就必须签订。
      再如《劳动法》固定用人单位用工就需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相应的惩罚措施。新法再规定用工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同时,还规定了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严重后果,比如支付双倍工资、成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等等。三是合法用工和违法用工作区分。《劳动法》尽管关于违法用工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这些责任都是不明确的。
      《劳动合同法》关于违法用工的法律责任是十分明确的,很多情况企业违法用工所支付的成本都是双倍的,如超期试用的,最后要给劳动者双倍工资;拖欠劳动报酬的;最后要给劳动者1。5倍至2倍的工资;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最后要支付给劳动者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金等等。
      因此,在《劳动合同法》之下,合法用工与违法用工作了明确的区分,合法用工企业的成本略有提升,违法用工的成本双倍上升。     从分析《劳动合同法》的以上三个特点可以看出,新法对企业用工的规制越来越严格,同时也给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要适应新变化,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必须转型。由原来的“消极、被动、事后、缺位”管理转向“积极、主动、事前、到位”管理。这一转型的具体体现就是企业要有一套适合自身实际的规章制度。所以,将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点之一就是建立、完善企业的规章制度,通过制度和规则来约束、激励、管理员工,而不是凭管理者的个人喜好来评判员工。
      如现实中企业常用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就是说员工“严重违纪”,因为很多企业认为既然法律把什么是“严重违纪”的界定权交给了企业,就等于把生杀予夺的大权交给了企业,所谓“欲加之罪,何患无词”,不服从领导安排、顶撞上司等等都成了“严重违纪”。其实利用“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并非企业想象的那么简单。
      企业要用好这一条必须事先做好三点工作,首先要有规章制度,而且规章制度必须合法;其次,规章制度中必须对“严重违纪”作出明确的界定,因为“严重违纪”要求“对号入座”;最后,必须做好日常管理和取证工作,因为,辞退员工的举证责任在企业。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之后,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重心要在事前要做好铺路工作,只有这样企业用工管理才能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希望可以帮到你,觉得不错,就给个好评吧。

    刘***

    2018-02-14 13: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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