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否依职权直接认定情势变更?
在当事人没有主张的情况下,法院可否依职权直接认定情势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 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 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 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 变更或者解除。” 因为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虽然对情势变更原则的 规定是对合同自由的一种修正,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合同正义,但如果允许法官 依职权对合同的内容作变更,这显然是对合同自治的干涉。因此,对于情势变 更,法院必须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来进行审查,而不能依职权直接进行认定。若 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及,则法官就此问题无需进行释明。
答:按照民商法理论,所谓情势变更原则,学理上的解释通常指合同在有效成立后,非因当事人双方的过错使原合同继续履行的基础发生异常变更,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合同继续履行将显失...详情>>
问:关于早泄问题(急)我和女朋友都是处女和处男。我们年龄也不小了,最近我们同居了。但...
答: 新婚燕尔,不亦乐乎。但有的新郎却有说不出的烦恼,就是每当性生活时,刚刚接触妻子性器官,或阴茎刚进入阴道,就会过早地发生射精,这种现象称为新婚早泄。 新婚...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