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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刑法 诉讼时效 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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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刑法 诉讼时效 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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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1-28 05:21:41
  •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刑法》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李***

    2018-01-28 05: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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