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
第八十三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如何解释。
举个例子吧 甲是债权人,乙是债务人。丙第三人。 甲和乙之间有两个债务关系。 1,甲欠乙钱 还款日期是5月1日5千 甲在这个法律关系中是债务人。 2,乙欠甲钱 还款日期是6月1日1万 乙在这个法律关系中是债务人。 在5月2日甲把对乙的债权(第2项的债权)转让了给丙(第三人),此时甲对乙的债权未到期,但乙基于第1项对甲享有到期债权。
此时债务人接到债权的转让通知后可以以对甲到期的5千债权向丙主张抵消。 法律为保护债务人合同法82条规定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对受让人主张。 也不知道我说没说明白,建议相关法条综合看 2010-10-21 10:24 补充问题 那么是在转让之后的某天让与人欠债务人钱了,债务人能否向第三人主张抵消 只能抵消转让之前的债务,也只能基于抗辩权去对抗受让人。
此问得抵消债权已转让完毕,也没有受让人了,此时的受让人已经变成了你的债权人了。怎么可能以对其他债权人的抗辩权对抗此债权人呢。
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 只要满足这个条件就行。
理解这个法条,首先,要搞清楚几个法律概念:债权转让: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债权移转于第三人;债权人(甲)即让与人,第三人(丙)即受让人。债权人需通知债务人(乙),但不必经过债务人同意。此时,乙则是欠丙钱。其次,“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应理解为:债务人(乙)与第三人(丙)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此时债务人(乙)为债权人,第三人(丙)为债务人。此时丙欠乙钱。因此丙与乙相互的债务可以抵消。 若过后甲欠乙钱,则是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一般与丙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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