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方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虽按照诊疗规范进行救治,但患者死亡,院方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所规定的医疗 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根据鉴定结 果,我们可以看到,医院在诊疗过程中采取的检查和治疗符合规范,不存在违反医 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医院行为是合 理的。
不属于医疗事故。医学究其实质而言是一门需要不断探索、研究的学科,对 于病情的了解,特别是复杂、疑难病情,也需要一个不断认识、探究的过程。根据 《侵权责任法》第60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情况 下,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不能因为病情的复杂和疑难而对医院苛求。
因此, 虽然患者死亡,但是院方的行为是合理的,没有过错。不能要求医疗机构超越其客 观的认知水平。医院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也无须对患者家属进行赔偿。值得注 意的是,医院诊疗行为有无过错,不能是以患者康复、治愈等结果为标准,因为诊疗 结果与患者病情的自然转归、患者自身体质、诊疗行为是否规范、医学发展水平等 密切相关。
答:我国《合同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由此可见,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对患病的旅客有救助义务。而承运方没有及...详情>>
答:由于多数患者患有程度不等的口腔疾病,成年人的龋患率明显高于儿童及青少年,并且多数人还患有牙周疾患、口内不良修复物、缺牙、残冠、残根也比较多见,牙合磨耗及颞下颌关...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