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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待遇领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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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待遇领取地?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如何确定待遇领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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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09 17:31:11
  •   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 号)第6条、第7条规定,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  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 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 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 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 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
      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 遇。(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 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 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 j38号)的规定,以本人 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 基本养老金。
      

    我***

    2016-12-09 17: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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