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怎么办?
理事长、理事或者管理人员侵占、挪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怎么办?
华某是某大豆种植专业合作社的经理,在任职期间,为了翻盖自己家的塑料大棚,他私下指使合作社的会计田某从合作社提取了 8万元现金,并用 饭店发票、酒店住宿发票等票据以招待费的名义在账内核销,为了封住田某的口,私下给了田某1万元。后来被合作社发现,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华 某和田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依法逮捕。
理事长、理事或者管理人员侵占、挪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的,所得的 收人应当归合作社所有;给合作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①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②违反章程规定或者 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③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④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 动。
如果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存在上述规定的违法行为,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合作社所有;给合作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华某和田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合作社财产,依法应当追究其 刑事责任,合作社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华某和田某赔偿自己的 损失。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如下 行为:(1) 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2) 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详情>>
答:你好,就是就当事人法律方面的问题答疑解惑,谢谢,望好评!详情>>
问:"人有三急"其实指的是什么?"人有三急"其实指的是什么?
答:级别:学长 2006年4月9日 现在“人有三急”多用来指饮食或排泄问题等等,说法不同。这种引用倒也形象贴切,无可厚非。 而有史可查的真正说法是“人有三疾”。三疾...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