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问知识人 爱问教育 医院库

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的如何理解?

首页

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的如何理解?

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的如何理解?

提交回答

全部答案

    2016-11-17 10:29:52
  •   
    对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经营、管理活动不能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的规定。出租土地事务性质属于村务,而非公务;村委会与租地单位之间是平等的民事租赁关系;村支书以村集体土地需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
    权证为由,增收租地单位土地租金,不属于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其侵吞所增收租地单位土地租金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如钱某被控贪污案:®被告人钱某于1998年7月被中共锡山市鸿声镇委员会任命为锡山市鸿声镇鸿声村党支部书记,后因行政区划调整,锡山市鸿声镇鸿声村先后变更为无锡市锡山区鸿山镇鸿声村、无锡市新区鸿山镇鸿声村,钱某所任职务未有变动。
      在2001年至2004年间,鸿声村委先后将六宗集体土地出租给无锡市健明冷作装漠厂(以下简称健明厂)、无锡市海圣五金厂(以下简称海圣厂)、无锡市恒益纸制品厂(以下简称恒益厂)等单位使用,并收取了五十年的集体土地租用费。钱某于2004年 12月至2005年5月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以为租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需增收土地租金的名义,先后收取健明厂、海圣厂、恒益厂共计63000元,后采用收款不人账的手法,将该款非法占为己有。
      2005年5月,健明厂、海圣厂、恒益厂所租用的宗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土地使用权人均为鸿声村委,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划拨土地,地类(用途)为工业用地。鸿声村委为此向国有土地行政管理机关交纳了相关费用。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钱某犯贪污罪的指控,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实钱某当时是在实施“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的行政管理工作,不能据此认定钱某属于《刑法》第。
      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对被告人钱某的该部分犯罪事实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

    b***

    2016-11-17 10:29:52

类似问题

换一换

相关推荐

正在加载...
最新问答 推荐信息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热点检索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返回
顶部
帮助 意见
反馈

确定举报此问题

举报原因(必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