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用设备?建设单位是否可以擅自处分 物业共用部位?
建设单位是否可以擅自处分 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备?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物业 管理区域内、业主专有房屋以外的,属于全 体业主共同所有、共同使用的建筑物的部位、 场所、设施、设备。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共用部位指住宅 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 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 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 指住宅小区或者单幢住宅内,共用的上下水 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 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燃 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 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 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为全体业 主共同所有或者使用,建设单位无权对之擅 自进行处分。但是在实践中,建设单位擅自 处分归业主所有或者使用的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备设施,侵害业主合法的财产权利的 情况屡见不鲜。所以《物业管理条例》也特别强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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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 专有房屋以外的,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共同使用的建筑 物的部位、场所、设施、设备。根据我国目前的有关规定,共...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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