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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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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登记

房屋在买卖中,必然先作成一债权合同,然后再到行政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则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

如此一来,王泽鉴先生曾解说一判例,甲与乙作成了一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某一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乙,乙给付相应价金。后甲没有按期将房子交付给乙,也没有办理所有权转让登记。现在乙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判决乙胜诉,将房子的所有权强行转让至乙。

王泽鉴先生本人认为是不正确的,因为民法对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要求以登记为形式要件,说明体现了希望房屋所有权人再三考虑避免草率行事的立法政策,因此甲有权不去登记。法院不就当强行登记使所有权转让。

但我不懂,甲即使不登记,不转让所有权,但其必定要负违约责任的,那假如现在甲的财产除了这房子以外不足以清偿此违约责任,或在乙给已付了价款的情形下,将这笔钱用光了,只剩下此房子,那么不转移其所有权,将如何是好呢?

不知王泽鉴先生的意思是否是假如其有其他财产的情形下,不应优先强制执行使得所有权转移,而应该强制执行其他不用登记的财产?我觉得这样解释比较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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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2007-07-12 06:15:43
  • 甲将某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乙,乙给付相应价金后双方的合同即行成立。甲没有按期将房子交付给乙,即为违约行为。
    因为是甲没有按期将房子交付给乙的行为造成的乙没有实际办理所有权转让登记的条件。其责任在甲而不在乙,应由甲承担责任。
    所以,法院判决乙胜诉,将房子的所有权强行转让至乙是正确的。 
    

    北***

    2007-07-12 06: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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