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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间协议有什么法律效力?属于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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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间协议有什么法律效力?属于合同吗?

我国地方政府间协议(如 2007年4月2日,四川省省长蒋巨峰和重庆市市长王鸿举在成都共同签署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川渝合作共建成渝经济区的协议》):
1.法律地位如何?有什么法律效力?
2.如果一方没有执行协议中的条文,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3.这类协议属于合同吗?是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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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07-04-18 16:39:09
    根据合同法的定义,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就各自民事权利义务达成的协议。《关于推进川渝合作共建成渝经济区的协议》并非关于缔约双方的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因此不是合同,不属于《合同法》调整。
    此类文件属于各地方政府之间关于执行政治、经济、社会政策所达成的一致,为政策性文件。政策性文件与法律文件最大的区别在于,政策性文件没有系统规定不执行政策的法律后果,也不明确指向相关的法律责任条款,也不是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指向的配套文件。

    大***

    2007-04-18 16:39:09

其他答案

    2007-04-23 12:19:20
  • 《合同法》第二条第款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政府是国家权利机关,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更不是其他组织。所以,至少说,这不是《合同法》调整的“合同”。
    这是两个地方政府之间的共同文件,这个文件只对两个地方政府之间有效,不可以直接以此约束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地方政府可以另行发文,要求其行政区域内其具有管辖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该该文件的相关规定。
    这类的文件的制定双方如发生争议,不能适用《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只能请他们共同的上级政府协调解决。这两个省级政府的事,只能由中央出面协调了。

    北***

    2007-04-23 12:19:20

  • 2007-04-18 16:43:16
  • 我的意见:
    1、省长、市长代表着地方政府的权利,所以其个人的公务行为应认定为该地方政府行为;
    2、协议的名称很明显反映出其合同的性质,可认定为行政性质合同;我认为应受合同法的规范。当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条件许可的条件下亦应约束该行为。
    3、法律地位方面没有什么特殊的要求,也不是法律、法规,没有社会规范的效力,但是却对双方当事方具有合同上的约束效力;
    4、如果一方没有执行?想想也不可能,但是如果出现那种情况,那么首先是:国务院出面调解,当然仲裁以及法律诉讼均不被禁止,但是绝对不会发生,因为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
    个人愚见

    g***

    2007-04-18 16:4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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