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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教法律高手帮下这个老太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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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教法律高手帮下这个老太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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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7-03-03 22:42:34
      虽然老太太认为82年盖的房子是给小儿子结婚的,且在小儿子结婚后和老伴随小儿子一起生活。但由于房产证的所有权人是老太太,因此,该房子只能被认定为是老太太与老伴的夫妻共同财产。这样一来,即使老太太有心将房子过户给小儿子,也因该房子系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而无法如愿。
      在这一点上,办事处的说法是正确的。 尽管直接过户给小儿子是不可能的,但也不象公证处说的“牵扯司法纠纷不能公证”。因为按照《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的规定,该房子产权的1/2属于老太太,剩下的1/2才是老爷子的遗产,按《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的规定,由老太太及五个儿女共同继承,每人各得遗产的1/6,总房产的1/12产权。
      加上原属于自己的1/2产权,老太太共拥有该房子的7/12产权。这部分产权老太太有权自由处分,是完全可以给小儿子的。 基于以上分析,建议老太太到公证处去做一个在她百年后,将该房子中属于自己的7/12产权由小儿子继承的遗嘱公证,就是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小儿子的合法权益,不枉小儿子较多的承担了赡养两位老人的孝心。
       。

    海***

    2007-03-03 22:4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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