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问题
2004年11月25日发生一起车祸,4人死亡,属于重大交通事故,2006年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赔偿受害人26万余元,原被告在相关期限内未提起上诉,2006年7月法院执行给受害方6万余元,现已到2007年2月法院无任何消息,请问法院行为是否合法,受害人应怎么办
本案执行的依据是生效的判决书,执行法官会根据判决书所载明的给付金额,分期给付的期限去执行。估计判决书是判令对方分期给付,所以执行法官才会只执行6万元。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如果判决书并没有说明是分期给付的话,却只是执行回来6万元,就应该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中止执行的情形发生。 这种情况法院应该在中止执行裁定书中写明中止的理由和法律依据,送达申请执行人。 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在执行时限之内。
请问法院行为是否合法,受害人应怎么办 关键要看被告人有没有履行能力。 注意:以上仅供参考,不作为行动的依据.
答:交通事故赔偿双方如不能就赔偿达成协议,受害人可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进入到法院诉讼程序: 1、原告委托的律师介入,收集相关赔偿证据,制作证据目录,起草起诉状,然后到...详情>>
答:不可以吧,可以用一些收缩毛孔的化妆品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