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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下紧急避险原则适用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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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下紧急避险原则适用么?

我的同学违章横穿马路,一辆正常行驶的汽车为了躲避他被迫急转弯,结果撞上了旁边的车。对方提出,根据紧急避险原则,他是为了避免与我的同学相撞,导致我的同学重伤或死亡的严重结果的发生,选择了造成较小损失的手段来避免。所以,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造成危险的一方,也就是我的同学来负责,要求我的同学赔偿这两辆车的修理费。请问对方的要求合法么?紧急避险原则在这种情况下是否适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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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7-02-07 16:39:26
      紧急避险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必须是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危险时,才能实行紧急避险。这里所说的危险,既可能来自人为,例如匪徒的侵袭;也可能来自自然界的力量,例如风灾、火灾、水灾等。
    2、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的情况下才能实行紧急避险。
      所谓危险正在发生,是指这种危险必须实际存在的,而不是想象的或者推测的;同时,对于已经过去的或者尚未到来的危险,都不能实行紧急避险。 3、必须是在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取的避免措施。紧急避险行为只能是在危险发生是唯一能够避免危险的行为,如果尚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就不能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
       4、紧急避险的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紧急避险是以损害一种合法利益来保全另一种利益,所以,紧急避险就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这个限度就是被损害的利益必须小于被保全的利益。如果被损害的利益大于或者等于被保全的利益,就超过了紧急避险行为的必要限度。
      所谓“超过必要限度”,实际上就是对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的判断,而这种判断在实际案件中极其复杂,关系到是否适用紧急避险,关系到当事人罪与非罪的判断,故又极其重要。关于这一点,我国刑法学界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即前述中所提到的通说——“大于说”,认为必须是“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必须大于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
      [7] 另一种观点是“等同说”,认为“在保全法益与牺牲法益价值相同的情况下,应当承认其为紧急避险”。[8] 我国刑法以罪刑法定为基本原则,但是对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刑法没有无明确规定,而只有“超过必要限度”这一抽象规定,因此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是十分必要的。
       通过以上所述,我认为这个情况不适用紧急避险,看第三条中,这辆车明明可以用刹车来解决和你同学相撞的情况,但是这起事故是由于你的同学违反交通规则横穿马路造成的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

    雨***

    2007-02-07 16:3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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