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按无证经营处理的情形有哪些?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按无证经营处理的情形有哪些?
一、 药品零售总店及其各连锁门店,未分别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二、 除国家批准设立的中药材专业市场外,已开办的各种形式的药品集贸市场。 三、 中药材专业市场销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和中药饮片以及国家禁止在中药材专业市 场销售的中药材。
四、 城乡集贸市场销售中药材以外的其他药品。 五、 药品销售人员兼职其他企业进行药品购销活动。 六、 下列情况均按无证处理: (一) 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从事异地经营的。 (二) 非处方药经营单位经营处方药或其他超经营范围经营的。
(三) 城镇个体行医人员和个体诊所违反规定从事药品购销活动的。 (四) 乡镇卫生院违反规定,未经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代购药品的。 (五) 非法收购药品的。 (六) 兽用药品经营单位经营人用药品的。 (七) 无《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借药品经营企业提供的条件参加药品经营的。
(八) 没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从事进口药品国内销售的。 (九)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以外的药品;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进行 药品现货销售活动的。
答:第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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