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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该如何判决此案例?依据了哪些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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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该如何判决此案例?依据了哪些法律?

公民王某在城郊结合部拥有一处房屋,张某提出以每月4000元的租金租赁,王某询问张某租房用途,张某明确告诉王某,此房用作录像厅,并讲到这里开录像厅,是因为这个地方偏僻,不常有警察,很安全可靠。随后,二人签订了租房合同,王某特意在合同的“备注栏”中声明:开办录像厅,如因其他问题,一概由张某负责,自己不承担任何责任。合同订立两个月后,张某未按约定时间给付租金,表示愿在第三个月一起付清。然而,公安机关突击检查了张某开办的录像厅,发现其在放映黄色录像,立即拘留了张某,拘留期满后,王某多次向张某催要两个月来的租金,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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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7-01-02 10:39:32
    未经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开办录像厅,放映黄色录像,是违法行为,应当打击和取缔。
    租赁合同双方都明知违法,仍然进行交易,属于违法合同,法律不予保护。合同无效,租金非法,予以没收交国库。
    对双方追究法律责任,一般情况下是进行治安处罚。

    a***

    2007-01-02 10:3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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