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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失踪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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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失踪人员

失踪人员在家属报案后多长时间才能宣布死亡?公安机关会以什么样的方式宣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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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6-11-28 16:27:47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 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超过2年失踪的人员,其相关关系人可以到法院申请宣布死亡。
    直接注销户口,并且发布布告
    我叔叔失踪了10年了   
    公安机关就这样处理的
    

    1***

    2006-11-28 16:27:47

其他答案

    2006-11-28 10:44:49
  •   参考下面条文,你就不会再有疑问。
    一、民法方面:
        第二十三条 【申请宣告死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 一) 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25.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26.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对于在台湾或者在国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27.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申请宣告死亡的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8.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    宣告失踪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9.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36.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二、诉讼法方面 第一百六十六条 【宣告失踪的条件】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六十七条 【宣告死亡的条件】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告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4、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指定诉讼期间的财产管理人。
      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的,应同时依照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195、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后,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申请有理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
      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196、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从失踪的次日起满四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宣告失踪的判决即是该公民失踪的证明,审理中仍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公告。
       。

    e***

    2006-11-28 10:44:49

  • 2006-11-28 10:41:37
  • 可以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也就是户籍所在地,如果离开户籍所在地,那么经常居住满一年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请求,还有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法院受理后会按特别程序审理.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你的情况宣告失踪的公告期是三个月(这个规定是在民事诉讼中的,民法通则的规定有出入,现实操作的新法优先旧法也就是还按三个月)公告期满后,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而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在判决中也会对被申请失踪的人的财产作出处理,比如指定管理人什么的.
    至于宣告失踪的条件是下落不明满两年,计算起点是他音讯消失的次日,如果是在战争中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计算.
    公安机关在法律上严格来说是没有权利宣告公民失踪的哦.你还是去法院吧.
    

    b***

    2006-11-28 10:41:37

  • 2006-11-28 07:00:48
  •   宪法从未规定过,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问题,宣告死亡规定在中。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可向下落不明人员的基层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申请书。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故小落不明满两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还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下落不明人员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人民法院审理申请宣告死亡、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员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1年,如果是因为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满,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作出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判决,或驳回申请。
       注意:以上解答仅供参考,每个人的情况千差万别,每个离婚案件具体情况不同,离婚案件间的具体操作,请委托离婚专业律师办理。 注意:以上解答仅供参考,每个人的情况千差万别,每个离婚案件具体情况不同,离婚案件间的具体操作,请委托离婚专业律师办理。
       网站:华夏离婚网 网址: 牛振雨律师电话:0311—85358859 。

    牛***

    2006-11-28 07:00:48

  • 2006-11-28 03:04:54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一般情况下,自然人失踪时间超过4年,其相关关系人可以到法院申请宣布死亡;在特殊情况下,如塌方、泥石流、水淹等意外情况下失踪超过2年,其相关关系人可以到法院申请宣布死亡;在战争情况下,自战争结束之日算起,超过2年失踪的人员,其相关关系人可以到法院申请宣布死亡。
        第二个问题我就不知道了。

    看***

    2006-11-28 03:0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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