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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裁定但法院不予执行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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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裁定但法院不予执行怎么办

我的房子仲裁裁定让被告在2005年11月30日更名过户到我名下。时间到了被告没有履行义务我向法院申请执行。但这套房子让被告在银行抵押贷款了,金额6万元。所以法院不予执行,请各位为我指点我该怎么办?我代表全家人万分感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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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06-11-23 10:42:49
    如果该房子涉及合法抵押,那么在抵押期间此房不能过户,这一点是肯定的。
    你说的情况还不大清楚,建议带资料直接找律师谈。

    5***

    2006-11-23 10:42:49

其他答案

    2006-11-23 10:35:15
  •   由于你阐述的不是很详细,比如你们是不是基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仲裁或其他什么,我的回答未必能让你满意。抵押系担保物权,优先受偿,你可以等被告偿还银行贷款后、银行解除抵押,再申请执行;要么代被告偿还银行贷款,然后向被告追偿。提供担保法关于抵押的规定供你参考(结合你的阐述,被告是抵押人、银行是抵押权人,你如果是买房人,你就是受让人):
    担保法第四十九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七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

    e***

    2006-11-23 10:3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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