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继承法对遗产分割的原则是怎样规定的?
我国继承法对遗产分割的原则是怎样规定的?
我国继承法第29条第1款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所谓遗产分割,是指共同继承人按其应继承份额进行分配,用以消灭遗产的共同所有关系为目的的一种法律行为。据本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发挥遗产标的物效用的原则。
发挥遗产标的物效用的原则,是指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从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出发,注意充分发挥遗产的实际效用。在分割遗产时,物尽其用是必须遵循的一个原则。 (2)平均份额的原则。继承法第13条第1款明确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采用平均等额的原则,方法简单,容易实行,并且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纠纷,比较公平合理。 (3)照顾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继承人的原则。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继承人,主要是指无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人、病残者。由于他们没有生活来源,同时又缺乏劳动能力,其生活必然困难,以至于难以维持正常的生活条件。
对于这种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4)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是我国宪法、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继承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之一,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也是贯穿始终的基本内容。因而在进行遗产分配时,必须考虑各共同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义务的多少。
在其他条件大体相同的情况下,尽义务多的应当多分,尽义务少的应当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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