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合理性如何认定?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合理性如何认定?
保险人在其企业财产综合险条款中约定如下: 1、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必要的账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 2、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而《保险法》第21条规定了保险合同相对人对于保险事故发生的及时通知义务,并规定因故意、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损失得免除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答: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 免责条款作为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其内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尤为重要,因为它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的利益。但...详情>>
问:请帮我看看化验单.肝功和两对半我老婆一年前怀孕的时候查出有乙肝.07年7月又去做...
答:是小三阳,肝功正常,查DNA来了解传染性.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