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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抵押贷款行为的法律分析及司法应对农机的范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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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抵押贷款行为的法律分析及司法应对农机的范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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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3-16 11:40:57
  •   农机是一个较宽泛的概念,是指在作物种植业和畜牧业生产过程中,以及农、畜产品初加工和处理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机械,包括农用动力机械、农田建设机械、土壤耕作机械、种植和施肥机械、植物保护机械、农田排灌机械、作物收获机械、农产品加工机械、畜牧业机械和农业运输机械等。
      是否所有的农机都可以用来办理抵押贷款?笔者认为,根据目前的实践,从维护交易安全和保障债权实现的角度考虑,需对涉贷农机的范畴进行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化促进法》及《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机给予补贴。
      农业部、财政部制定并下达年度《农机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对国家年度补贴机具种类、实施范围等进行确定。根据《农机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采取竞争择优筛选的方式确定年度补贴机具,形成年度补贴机具目录。在农民购置补贴机后,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对已购补贴机具进行登记、编号,建立购机补贴档案。
      农民在购买列入国家购置补贴目录的农机时均同时在农机监理部门登记。因此,利用该类农机进行抵押贷款,在抵押登记时便于查询与管理,也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开办农机抵押贷款业务时,将农机的范畴界定为列入国家购置补贴目录的农机,更具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农机抵押登记的效力 1。
      现行法关于抵押物及其登记的相关规定。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在建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登记机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抵押登记机关的确定。如何确定农机抵押登记机关?一种观点认为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一种观点认为是农机监理部门。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具有合法性,而第二种观点更具合理性。对于第一种观点,关于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中所规定的生产设备,主要是指机器、设备、工具等,而农机应该属于生产设备的范畴,因此,按照物权法的规定,理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对于第二种观点,虽然物权法对生产设备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但是农机不同于普通的生产设备,其有特定的政策支持与购买登记机关,并且关于某些农机还有具体的规定。2004年,农业部修订了《拖拉机登记规定》,该《规定》第三条规定: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登记”。
      农机中很多都是实行牌证管理,此类农机与交通运输工具的特征比较相似,而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 “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此条规定即是基于方便对抵押物进行管理的角度考虑。而列入国家购置补贴目录的农机,因为农民购买时均在农机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农机监理部门对此有规范的抵押登记管理制度、操作流程,也建立了计算机软件管理系统,可以有效地防范农机的非法交易,有利于加强抵押农机的管理,防范银行的信贷风险。
      因此,在农机监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方便易行。但该种观点与物权法的规定相冲突。 3。抵押登记的效力。农机属于动产范畴,我国动产抵押权的登记模式采用书面成立一一登记对抗主义。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因此,以农机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进行抵押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也存在例外,即抵押权无论是否登记,都不能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农机抵押纠纷的司法审判 农机抵押贷款刚刚起步,农机监理部门作为抵押登记机关的经验尚不足,随着农机抵押贷款的开展,以农机作为抵押物的抵押贷款纠纷亦将相继出现。
      法院对该类案件该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农机抵押贷款纠纷是一种典型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 除审查借贷手续是否齐全完备、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情况之外,还应重点审查抵押担保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对以农机监理部门作为抵押登记机关,虽然具备合理性,但与现行法律规定相冲突。
      法院在审理时,应当严格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对金融机构与农业经营者在农机监理部门办理的抵押登记,只能确认抵押登记合同成立并生效,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相关当事人如果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应确认抵押登记合同成立、生效,并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同时,笔者还认为,人民法院作为审到机关,既要依法审理案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也要主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特别是随静农机化的发展,在农机抵押贷款业务越来越多的情况 f,我们积极呼吁修改立法或者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农 jl监理部门可以作为抵押登记机关,在农机监理部门办里抵押登记后,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通过这一措施为殳机抵押贷款业务的推广、为破解农业经营者的融资难睦供法律助力和支持。 。

    J***

    2018-03-16 11:4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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