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问知识人 爱问教育 医院库

致人伤残的赔偿内容有哪些?

首页

致人伤残的赔偿内容有哪些?

致人伤残的赔偿内容有哪些?

提交回答
好评回答
  • 2017-03-10 17:29:25
      所谓伤残,是指受害人身体遭受伤害,致使部分机体丧失机能,不能再恢复,因而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 能力。如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由于质量不合格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并造成残疾,则除了一般伤害赔 偿数额以外,还应当增加赔偿特殊医疗费、残疾者生活 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 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特殊医疗费。所谓特殊医疗费,是指除了一般 伤害的医疗费以外,治疗残疾所必需的费用。其中包括:①补救性治疗费,如安假肢、假眼等费用,应当根据医 院诊断和实际需要给予赔偿。②残后的治疗费,原则上 应以县级以上医院或者法医鉴定的医疗终结时间为标准, 给予赔偿。
      ③康复医疗费,应当根据情况,酌情予以适当补偿,原则上不能全部赔偿。④对于难以计算残后医 疗费用或者医疗终结时间的,除个别情况可以一次性给 予医疗补偿外,不作一次性的补偿,受害人可以按照法 律规定,在再次治疗后另行起诉。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是 指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身体某一部分或者某一器官遭受严重伤害而永久性的丧失正常功能,为方便受害人 日常生活而必须购买的一定辅助器具的费用,如截肢后 安装假肢的费用、因行动不便而购买轮椅的费用等等。
       对于因残疾需要配置生活自助器具的,一般应凭医院的诊断证明或者根据实际需要,其赔偿的标准应当按照普 及型器具的费用标准给予赔偿;对于超过此标准的费用, 其超出部分一般不予赔偿。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是指消费者或者其他 受害人因伤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无法工作而需要维持生活所需要的费用。
      生活补助费的赔偿标准 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W6条之规 定确定,一般来说应当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 费的标准。在具体确定时应当注意以下三点:确定生活补助费的适用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的 解释中,规定的是一个最低标准。
      而在实践中计算生活补助费时,应当充分考虑受害人劳动能力的丧失程度, 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一个具体适用的标准,也可以由 消费者协会、有关行政机关来确定一个标准;如果通过 仲裁或者诉讼加以解决,则由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定具体适用的标准。赔偿的年限。
      对于生活补助费赔偿年限,目前法 律上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常见的做法有两种,一是规定固定的赔偿年限。比如有的地方参照道路交通法规 的有关规定,采集者的生活补助费,自残废之日起赔偿 2〇年,超过50岁以上的每增加1岁赔偿年限减少1年, 但减少后的赔偿年限按5年计算;二是参照全省人口平均寿命来计算生活补助费的赔偿年限。
      赔偿的时间起点。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造成消费者残疾时,既要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又要赔偿生活补助费,这两个赔偿之间就有一个时间的界限 衔接问题。一般来说,赔偿生活补助费的时间起点,应 以定残时间为标志。定残以后就应当按生活补助费的计 算标准来进行赔偿;定残之前应按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来进行赔偿。
      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是一种精神损害赔偿或者对残疾者的一种精神上的抚慰金。残疾赔偿金在产 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特有的规定。残疾赔偿金一般视残疾轻重程度而应有所区别。目前在法律上残 疾赔偿金的标准和数额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由双 方协商,或者由人民法院调解,调解不成时就应当由人 民法院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后,酌情决定一个合理的赔偿数额。
      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被扶养人仅限于消费者受 伤致残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具体赔偿办法和标准与消费者死亡的被抚养人的生活费赔偿标 准相同。

    玉***

    2017-03-10 17:29:25

类似问题

换一换
  • 法律 相关知识

  • 法律咨询
  • 法律

相关推荐

正在加载...

热点检索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返回
顶部
帮助 意见
反馈

确定举报此问题

举报原因(必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