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期限是多久?
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期限是多久?
原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的举证期限未作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滥用举证权利,实施“证据突袭”,随时提出证据,或是故意在二审或者再审中才提出新的证据等现象时有发生,浪费了有限的审判资源,也损害了法院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对此,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也可以由法院指定,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从司法实践的反映看,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的方式操作性较差,双方当事人很难达成一致意见。但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做法被立法机关所认可。因此,2012年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之所以没有对“及时”作出具体的限定,是考虑到民事案件类型众多、复杂程度差别很大,在不同的审判阶段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时间应当有一定差异,根据案情的发展也存在变更的客观需要,法律不宜作出一个统一适用的法定期限的规定,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来具体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更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另外,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举证期限的限制,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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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帮我看看化验单.肝功和两对半我老婆一年前怀孕的时候查出有乙肝.07年7月又去做...
答:是小三阳,肝功正常,查DNA来了解传染性.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