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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向消费者推荐食品,应承担哪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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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3-26 21:44:17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食品安全法》明文规定禁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承担食品检验责任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推荐食品。其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食品检验责任的机构是经过认证的专门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是经过合法注册登记的食品业协会,例如中国奶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大家比较熟悉,这里不过多介绍。
      法律规定上述部门和组织不得向消费者推荐食品,如果推荐则要承担以下责任:一、行政处罚。主要是没收违法所得。这些组织和单位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一般是受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委托,帮助其宣传食品。实质上就是给食品做广告,从中收取推荐费,当然也不否认存在免费推荐的情况。
      因此,在收取推荐费的情况下,应当由这些组织和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的推荐费;如果是免费推荐,则不存在没收问题。二、行政处分。处分的对象是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组织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要是这些组织和单位的领导和直接负责推荐活动的人。
      无论是收费推荐还是免费推荐,这些人都要受到行政处分,包括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张***

    2018-03-26 21:4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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