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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的离婚管辖权及离婚程序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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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的离婚管辖权及离婚程序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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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18 15:09:50
  •   香港法院的离婚管辖权
    无论呈请人在那里结婚,只要具备下列情况之一,即可在香港申请离婚:
    1。交离婚申请书之日,婚姻的任何一方,已以香港为住所地;
    2。在递交离婚申请书之前三年,婚姻的任何一方,已经常居住在香港;
    3。在递交离婚申请书之日,婚姻的任何一方已与香港有重大的联系,例如在香港工作。
       离婚程序 1。呈请人向湾仔家事法院,提出离婚呈请书。 2。呈请人以邮寄或送交方式,将呈请书交给答辩人,使他知道离婚程序已开始。如答辩人不知去向,呈请人可向法院申请以登报、送给其亲友转交或其它方式送交呈请书。 3。收获呈请书后,答辩人可填写认收书,向法院表明对呈请书的态度,例如是否要答辩、是否同意呈请人之各项要求等。
      答辩人必须在八天内,将认收书交回家事法院。 4。呈请人向法院申请排期聆讯该离婚案件。 5。呈请人及答辩人于聆讯日,到法院作证。 6。如双方没有争执,法院对离婚判暂准离婚令,对子女监护权和扶助费等作出裁决。如双方对子女监护权或扶助费等有争执,法院将另订日期处理。
       7。暂准离婚令颁布后,没有其它问题要处理,且已相隔六星期,呈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最后离婚令。 8。法院颁布最后离婚令后,婚姻关系才正式结束。整个离婚程序,即使双方没有任何争驳,也最少要花四个月以上。

    L***

    2018-04-18 15: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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