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景区的价格有什么规定?
法律对景区的价格有什么规定?
法律对景区的价格规定如下:(1)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 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2)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 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 格上涨。
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 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3)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 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 者取消收费。(4)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5)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 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 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6)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 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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