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违章是按机动车处罚吗?
电动自行车违章是按机动车处罚吗?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解答如下: 第一,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辆。 第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能以机动车标准对违章电动车进行处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电动自行车按“两轮摩托”机动车处理之所以错误,是因为《道理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4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电动自行车的定义为“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根据上述国家标准,“最高车速”、“制动性能”、“车架/前叉组合件强度”三项为强制性条款,其中,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
然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却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中将该款车认定为“电动摩托”,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为“两轮摩托车”,上述认定均是错误的。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摩托车”为“机动车”的一种,其定义为“无论来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可合称为三轮摩托车)。
”显然,“两轮摩托车”与“电动自行车”之间具有根本区别,在最高车速方面,前者大于50km/h,而后者不大于20km/h,相差悬殊。 相关法律: 1。《行政处罚法》 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2。《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3。《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电动自行车的定义为“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问:如何区分? 在马路上现在我们都随处都看见电动自行车和普通自行车,如果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电动自行车是否分为机动车? 机动车的划分如何区分?
答:机动车分类如下: (一)大型汽车:载重量2吨与2吨以上的各种汽车; (二)小型汽车:载重量2吨以下的各种汽车; (三)二轮机动车(包括机器脚踏车及其...详情>>
答:如果要判e?q销赃罪是一到七年~(销赃罪的判刑已}?改了)但是以上的要判就是3年以下~~像他?j#的例子一般都是罚款~~详情>>
答:不可以吧,可以用一些收缩毛孔的化妆品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