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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期间延长羁押期限的理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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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期间延长羁押期限的理由有哪些?

审查起诉期间延长羁押期限的理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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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1-23 15:04:13
  •   审查起诉期间延长羁押期限的理由:
    1。用移送的办法延长时间
    人民检察院在一个半月内不能完成审查起诉任务的,可以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为由移送上级检察院或者其他同级检察院。接受移送的检察院,从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如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满一个半月,可以将案件移送省检察院,省检察院审查一个半月期满,再移送回市检察院。
      市检察院还可以继续审查一个半月。其实,所谓移送只是一种程序,目的是将审查起诉的期间延长至四个半月。 2。用退补的办法延长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退补只是一种形式。退补一次可以延长两个半月,退补两次就可以延长五个月。这样就可以把审查起诉时间延长到六个半月。
      
      公安机关也可以用这一规定延长侦查期间。三个月的侦查期满,可以先将案件移送检察院,等检察院一个半月后退回,再继续侦查一个月。其实,侦查活动并没有停止,一个半月后检察院会退回也是事先约定的,这样做的目的就是延长两个半月的侦查时间。两次就可以延长五个月。

    风***

    2018-01-23 15: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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