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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私分“小金库”行为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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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私分“小金库”行为如何认定?

单位私分“小金库”行为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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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1-22 23:23:56
  •   私设“小金库”,就是在财务部门的财会出纳之外,不受财务监控,私自收取保存和开支的经费。“小金库”都是通过不正当、不合法渠道聚敛形成的,常见的来源∶一是预算外收入不入账二是擅自处理公物器材后的款项不上交三是截留挪用应下拨经费四是单位以经费紧张等名义向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索要的“赞助费”五是单位隐瞒、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行政收费或其他收入六是单位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补贴,等等。
       对于私分“小金库”资金如何定性处理,学界主要有违反财经纪律但不构成犯罪、构成贪污罪与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等几种意见。笔者认为,对于单位私分“小金库”的行为,除不符合10万元“数额较大”的情形外,应一律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论罪处罚。主要理由是: (1)“小金库”内的资金均属违规资金。
      国务院及各部委曾三令五申发布有关制止“小金库”行为,例如1989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中规定:所有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凡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的收入,化大公为小公、化公为私,未在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列收列支、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都要进行清理和检查。
       (2)私分“小金库”资金应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论处。依据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1995年财政部、审计署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中指出:对私设“小金库”行为情节严重、必须追究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A***

    2018-01-22 23: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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