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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消民事行为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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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消民事行为有什么区别?

刚刚学到的,发现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似乎有很多重叠的地方?究竟有什么区别呢?


而且变更撤消的期限怎么计算?

比如说不公平的合同,变更或撤消的期限从合同签订时刻算还是一方认识到非公平的事实计算?那么后者证明开始时刻不是难度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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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06-04-17 13:53:30
    无效民事行为,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不能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由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实施的,由相对方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或变更权的行使,应当自行为成立时一年内行使《民法通则》73条。《合同法》55条的规定,是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民事行为为撤销后,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发生与无效的民事行为相同的法律后理。
    

    抽***

    2006-04-17 13:53:30

其他答案

    2006-04-17 16:56:46
  • 无效,  则自开始就没有效力
    可撤销,是在没行使撤销权时,是有效的
    比如说不公平的合同,变更或撤消的期限从合同签订时刻算还是一方认识到非公平的事实计算?那么后者证明开始时刻不是难度很大? 
    合同法的无效行为比民法中规定的要范围小
    不公平以签定合同时的实际不公平为准,但行使撤销权是以一方认识到非公平为开始计算

    h***

    2006-04-17 16:5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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