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消民事行为有什么区别?
刚刚学到的,发现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似乎有很多重叠的地方?究竟有什么区别呢? 而且变更撤消的期限怎么计算? 比如说不公平的合同,变更或撤消的期限从合同签订时刻算还是一方认识到非公平的事实计算?那么后者证明开始时刻不是难度很大?
无效民事行为,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不能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由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实施的,由相对方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或变更权的行使,应当自行为成立时一年内行使《民法通则》73条。《合同法》55条的规定,是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民事行为为撤销后,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发生与无效的民事行为相同的法律后理。
无效, 则自开始就没有效力 可撤销,是在没行使撤销权时,是有效的 比如说不公平的合同,变更或撤消的期限从合同签订时刻算还是一方认识到非公平的事实计算?那么后者证明开始时刻不是难度很大? 合同法的无效行为比民法中规定的要范围小 不公平以签定合同时的实际不公平为准,但行使撤销权是以一方认识到非公平为开始计算
答:1、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又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或“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详情>>
问:谁可以告诉我不小心在人体静脉注入了空气,也不知道是多少量,谁可以告诉我不小心在人...
答:在打点滴时如果不小心从输液管进入了少量空气,那应该是没有什么问题的,少来年感的空气进入了血管后,会被吸收掉,不至于形成较“大”的血栓而产生危险。既然您已经过了好...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