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现在生子就不是独生子女了?
根据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所谓独生子女,是指一对夫妻结婚后,合法生育并依法申请被政府确认,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子女,领取独生子女证时子女数量仅为一个,终生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独生子女的法律及事实地位不能改变。此外,对于“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的含义应当理解为“处于同一婚姻关系中的男女双方终生只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独生是相对参与生育的父母双方而言的,是基于父母双方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出的承诺。若该独生子女的父母再生,或离婚后又同居或者复婚再生育子女,属违背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终生共同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承诺,原独生子女证应予撤销或归于失效。再一方面,父母离婚后,父或母与第三人再婚,并不是原来的夫妻,另外生育的子女,也不是前一个婚姻关系中的父母双方的再次生育。故不能否认原独生子女的“独生”地位。但目前居委办计生证、准生证时(包括广东人口网有内容显示),“独生子女”,是指父母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该子女既没有同胞兄弟姐妹,又没有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也没有收养的兄弟姐妹和与其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简称“四无”)。一方二婚(前次婚姻一孩归前配偶),一方初婚未育,为何现在生子就不是独生子女了?而且人家前面的小孩也要取消独生子女身份了?希望广东或广州市有关人士能直接答复前述法律意见,不要直接搬出什么广东省/广州市的什么条例。这也是涉及民生权益的直接问题。如:产假的可申请的35天独生子女假也没得享受。。。希望有关部门能以人为本,妥善答复。
广东省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对“独生子女”作出了司法解释,独生子女的定义是该子女既没有同胞兄弟姐妹,又没有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也没有收养的兄弟姐妹和与其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答:我国的第一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详情>>
问:法律咨询法律咨询法律咨询: 情况是这样的,我和姐是同母异父,她的生父去世后,母亲...
答:这调解协议可以作废吗?我老婆没签字,夫妻财产是共有的, 我老婆要上诉,想请法律高手支支招,我不相信在法律上分家,都分给女儿,儿子没份的,(就是想不通,窝囊) 问...详情>>
答:那说不定,每个人的想法是不太一样的,不能一概而论,但我忠告女性朋友,男人是个怪(其实这是人的共性,只是男人比女人更明显罢了),越是得不到就越想得到,费尽千辛万苦...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