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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企业何来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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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企业何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产假工资按规定应该照发。根据1992年广州市政府的《广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照发工资、奖金及工资性补贴。并享受原工作岗位上应享受的福利待遇。”以及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2005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的文件规定,产假期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发放女职工工资。生育津贴应该发放给参保女职工个人。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1995]第013号)第四条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时,可享受生育津贴(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同时,第六条规定女职工生育后3个月内,分别由女职工单位办理申报待遇的手续。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在办理手续的次月一次性将应付金额分别拨给职工的所在单位,由单位负责管理和发放。因此,生育津贴是生产完申请后,通过社保拨付给公司,公司再发放给个人的。生育津贴不应给公司截留,企业欠付或者拒付生育津贴是不合法的。根据《关于<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补充通知》(穗社保[1998]3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要根据《广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1992年广州市政府令第2号)、《广州市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支付给职工本人。”由此,在产假期间,公司应该发工资,并且在参保女职工生产完毕后把从社保领回来的社保给回女职工个人。生育津贴是参保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法定待遇,不应给公司截留,应发放给女职工!根据关于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4号(自1995年1月1日起试行)】的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欠付或拒付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支付”。现公司在女职工生产期间发放工资,但是不再发放生育津贴,属于违反以上规定。无论是国家还是地方,没有一个文件明确说明产假工资就是生育津贴。津贴是参加生育保险才被女职工享有的,产假期间支付工资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因为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女职工正常劳动。现公司先发放工资,截留生育津贴,不但违反相关规定(应当按劳部发[1994]504号责令限期支付),还导致女职工生产期间工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然而免税的生育津贴根本没有领到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让女职工不但没有享受到生育保险发放的津贴,还得不到税收减免的好处。公司说生育津贴是补贴企业的,该说法不但没有文件支持,而且,补贴企业何来免征个人所得税!?生育医疗费、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跟生育津贴也是参保待遇,难道那个也是公司享受么!?如果不参保,公司工资仍然要按规定照发,但是津贴女职工就不能从社保那边领到了。对以上问题如果理解错误,希望能得到市劳动保障局和税局的共同鉴证和解释。热切盼望得到此两个部门的回答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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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2016-05-18 12:41:53
  • 从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回的生育津贴如何发放问题。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穗劳险字[1995]013号)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按参保单位的平均缴费工资支付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补充通知》规定,按产妇原工作岗位的实际总收入发放,包括工资、奖金及工资性补贴。如果单位在产妇休产假期间已按该产妇原收入标准发放生育津贴,那么从社保经办机构领回了津贴后,就不必再向该产妇发放;如果单位未按该产妇的收入标准支付津贴,单位从社保经办机构领回生育津贴后,应给该产妇补足津贴。
    另外,用人单位应将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向产妇发放。

    傻***

    2016-05-18 12:4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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