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1日之前的外来职工因广州政府的政策不能参加生育保险.根据《广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1992年广州市政府2号令)第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照发工资、奖金及工资性补贴。并享受原工作岗位上应享受的福利待遇。女职工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的,其检查费、按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全部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因此,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工资及医疗费,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向参保单位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负担。职工个人的的生育待遇不受是否参加生育保险的影响。如果在2006年生育小孩的(没有生育险的)在广州工作的外来女职工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的,其检查费、按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是否能由所在单位全部负担?
根据《关于调整广州市生育保险缴费率和非广州市城镇户籍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通知》(穗劳社工伤〔2007〕2号)规定,从2007年7月1日起,非广州市城镇户籍职工纳入广州市生育保险,并享受与广州市城镇户籍职工相同生育保险待遇。
在此文印发前,非广州市户籍职工生育时同样有保障。
根据《广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1992年市政府令第2号)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职工生育时的产假工资及生育医疗费。该文第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照发工资、奖金及工资性补贴。并享受原工作岗位上应享受的福利待遇。”同时,分娩和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由所在单位给予报销。
此规定于1992年开始实施,因此,2007年7月1日前生育的非广州市城镇户籍职工均适用。报销标准建议参照《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结算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0〕3号)的标准报销。
此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