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我是出嫁女?
我是出嫁女,户籍是广州市萝岗区某社区,1984年结婚,婚后到现在户籍一直未迁出,原因丈夫的户口是居民,而自己当时是代课老师不能迁出。近几年来,村民小组进行分配土地租赁收入时,我所在的村组干部和部分村民认为我的户口应迁入丈夫家中,说我出嫁到外村就是外村的人了,而且重要的原因是我本人是一名教师(事实上,在1984-1996年11月,我只是代课老师。直到1996年12月才正式成为公办教师)因此不同意我参与分红,导致我和儿子也不能参与分红。请问户口未迁的出嫁女能否享受本村同等待遇?身为教师是否就不能享受同等待遇?
你好。近年来,在城市化快速推进、城乡经济蓬勃发展这个大背景下,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迅猛发展,利益分配上的矛盾逐渐显露出来,其中农村出嫁女权益纠纷问题显得尤为突出,你在网上咨询中所反映的问题就属于此类问题。
对于农村出嫁女问题,各区(县级市)都有相应的解决方案和救济渠道。
你所在的萝岗区出台了《关于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章程的指导意见》,为区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障出嫁女权益、修改股份制章程提供指导。意见规定:“计股时间内,凡具有原村民身份,参加过集体劳动,承担社员义务,原则上均可列入配股范围。出嫁女或其他外出者(指征地“农转非”后自谋就业、非征地招工、购置商品房后迁户口、读书后自谋就业等)符合上述条件的,原则上可列入配股范围┅┉”。
同时还规定了有几类人员不具备股东资格,分别为:“在计股截止时间前(以时点数计)已去世的人员;计股期间虽在原社区参加过劳动,但已经招工、回调、或转居的插队知青;原迁入户口已承诺不参与股份分配人员;户口空挂在本村、社的外来人员;收养子女符合收养政策但属供养的(即户口在广州市民政局办理的)不配股;各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章程中规定为不具备股东资格的其他人员。
”
根据你在网上所提供的有限信息,不能判断你的具体情况。但如果你认为你所在的社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能够按照萝岗区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你相应的待遇,你可以到你所在社区的街道办事处申请行政处理。
答:这个应该可以的?只要户口诶迁移走?就能一样的享受详情>>
问:请帮我看看化验单.肝功和两对半我老婆一年前怀孕的时候查出有乙肝.07年7月又去做...
答:是小三阳,肝功正常,查DNA来了解传染性.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