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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拆迁维权如何去收集证据?

企业拆迁维权律师:企业拆迁维权如何去收集证据?
企业拆迁维权律师:企……
王*** | 2017-02-09 10:48:05

全部答案(共1个回答)

    2017-02-09 10:48:05
  • 房屋拆迁和土地征收过程中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等被拆迁入和作为土地被征收人的农民由于在与拆迁方的博弈中处于弱势地位,征地拆迁案件中,被征收人掌握的证据材料也非常有限,对征收方可能存在的违法之处无从得知,对征地拆迁维权过程中的证据收集可能也无从下手。下面拆迁律师对维权策略进行总结,希望对广大被征收人有所帮助。
      
      首先,要有“证据意识”,注意搜集和保存有力证据
      
      “打官司打的是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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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拆迁和土地征收过程中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等被拆迁入和作为土地被征收人的农民由于在与拆迁方的博弈中处于弱势地位,征地拆迁案件中,被征收人掌握的证据材料也非常有限,对征收方可能存在的违法之处无从得知,对征地拆迁维权过程中的证据收集可能也无从下手。下面拆迁律师对维权策略进行总结,希望对广大被征收人有所帮助。
      
      首先,要有“证据意识”,注意搜集和保存有力证据
      
      “打官司打的是证据”,所以证据在依法维权中至关重要。掌握充分、可靠的证据是胜诉的保证,也会使自己在谈判中处于有利的位置,是增加补偿砝码的不二法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由于举不出证据,导致不利后果。
      
      在整个征收过程中,被征地、拆迁户应该注意保留和收集一切能够证明实施的相关证据,包括双方签订的一些协议,有时还可以采取录音、录像、照相、公证的方式收集证据。对于如何判断证据的有效性,取得有效的证据,有时需要专业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但自己必须要有“证据意识”。如果没有事先的准备,一旦发生纠纷,就可能面临不利的结果。
      
      第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往往是收集维权证据的第一步
      
      目前信息公开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对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时间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一般应由省级政府批准,想知道征地是否合法,应首先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征地批文的信息公开,如果没有批文,那征收肯定违法。通过信息公开程序,往往可以找到征地拆迁过程中的违法点,通过此程序所获取的证据材料,可以有针对性的提起复议或者诉讼程序,依法维权。
      
      对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而言,根据《条例》规定,首先应由区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对于是否存在“征收决定”,是否依法公告,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这些都可以通过申请信息公开来了解。
      
      如果有关部门不依法进行信息公开,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规定》,对其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房屋拆迁中需要收集的证据
      
      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
      
      2.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住宅、办公和或商用)、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
      
      3.当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与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需要提交证明被拆迁人对于被拆迁房屋享有接受补偿安置权利的证据(包括亲属关系证明、继承权公证书、放弃权利声明等);
      
      4.证明房屋被拆除的时间的证据。
      
      第四,农民在土地维权中应采取的对策
      
      面对非法征地拆迁,农民在维权中,要做到理智清醒,依法办事,以免遭到征收方的陷害。另外,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不合理,不要轻易签字,农民拥有土地、房屋的合法使用权和所有权,地方政府、开发商的非法占地施工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无论是征地案件还是拆迁诉讼,在法庭审理时,都是一切以事实为根据,用证据来说话。但是证据是收集到了,怎么使得证据发挥自身最大化效力呢?专业的拆迁律师会以其丰富的经验将证据形成完美的证据链,发挥其自身最大效力。然而同样一柄宝剑,在老百姓手中可能只是一柄砍柴的钝器,在拆迁律师手中却是会发出凌云的利剑。
      
      第十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一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二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逻*** | 2017-02-09 10:48:05 55 12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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