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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如进行了登记,婚后这些财产带来的收入,如婚前的房子,婚后收的租金、婚前存款带来的利息,这此是否算婚后共同财产。在此谢谢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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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6-02-03 22:21:07
      你好!
        根据我们的经验, 判断个人财产如婚前房子婚后出租、婚前存款带来的利息等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时,应从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解释较为全面、具体,可供参考。 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中,哪些属于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一)项规定的“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投资收益” ? 答:由于司法解释(二)对“投资收益”的概念并无明确界定,在诉讼中,对于当事人主张的所谓“投资收益”,应根据不同财产形态的性质区别认定: 1、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若基于该投资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如股权分红等,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2、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所有。
      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3、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券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物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4、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具体实践中,判断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时,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从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
      此外,若收益是基于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混同后进行投资行为所产生,证据证明具体比例的,推定为共同财产投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

    4***

    2006-02-03 22:21:07

其他答案

    2006-02-03 12:56:31
  • 婚前进行的财产登记,只是将属于各自所有,不希望因婚姻发生变化的个人财产权属法律化,受法律保护。但如果仅仅是做了登记,而没有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 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规定,对你提及的问题做出约定,那么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各自财产派生出的再收入,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海***

    2006-02-03 12:56:31

  • 2006-02-03 12:22:58
  • 一般来说,没有经过生产经营的部分仍属于个人财产,但婚后经过生产经营获得的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租金、利息属于孳息,即原物所生出的收益物。一般来说,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孳息归属于原物的所有权人。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一方婚后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也算是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即使房子是个人财产,婚后租房子得来的租金也属共同财产。至于存款利息,由于存款也是一种投资行为,所以我认为只要婚后一直没有把钱从银行里面拿出来,利息就不是共同财产。
    当然,如果夫妻婚前有协议说存款利息和租金为个人财产的除外。
    

    西***

    2006-02-03 12: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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