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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承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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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承的法律问题

上世纪80年代,A从单位分得住房一套,1987年A去世后,住房由A的配偶B居住(当时无房产证),后90年代住房拆迁,B选择回迁,得到新房一套并办理产权证至自己名下。2009年,B通过代书遗嘱方式明确该房由其孙子女C继承。两年后,B去世,B的儿女E和F提出继承分割该房产。请问,该房产依法应由谁继承,继承份额如何?请给出法律依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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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12-07-18 22:24:32
    ··此房原来是公房,个人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 房子拆迁,回迁,个人买下安置房的产权(房产证为据),此房产权归 B 所有,B 有权立遗嘱处分给孙女,合理合法。B 死亡,遗嘱生效,C 继承顺理成章,无可非议,符合继承法第五条规定。

    a***

    2012-07-18 22:24:32

其他答案

    2012-07-19 16:21:52
  • 我认为这个事情里要核实几个问题,首先是八十年代A分得的房子当时是否享有所有权,按我推断应该是有的,因为后来拆迁安置给了一套房子,如果是这样那么A死的时候,这个老房子就应该分割了,当时应该是一半产权给B,一半产权由E\F\B三个人分割,当然是在A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拆迁安置选择的是以房换房的方式,那么安置后的新房子也应当是三个人共有的(房屋面积大小价值和被拆的房子一样,没有多余)。这样一来B死了之后,有遗嘱将其所有的部分给了C,而E\F还拥有这个房子的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关于遗嘱公开的时间没有法律规定,只要遗嘱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就没有什么问题,如果真实性合法性有问题,可以质疑一下。

    莫***

    2012-07-19 16:21:52

  • 2012-07-19 11:32:05
  • [继承法》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

    2012-07-19 11:3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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