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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法院起诉需要什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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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法院起诉需要什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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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1-09 10:21:09
  •   第三章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
      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
      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
      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
      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七条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八条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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