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认定劳动关系问题
包工头上面有家正规的建筑公司。 半年前发生工伤,现在才去认定工伤,建筑单位已经支付医疗费等。 现在找到两个一起在工地干活的,工程已经结束。 没有其他证据,能够仲裁认定为劳动关系吗? 要仲裁时候要两个工友去吗?
确定属于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取决于包工头是否具备施工资质,有则形成劳动关系,无则属于雇佣关系。既然包工头上面有家正规的建筑公司,也就意味包工头与伤者形成雇佣关系,半年前发生的受伤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也不受《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调整。
而只能被认定为人身损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向包工头以及包工头上面那家正规的建筑公司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赔偿事项,可参阅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的规定。
不知现在才去认定的工伤,是否已经被受理?也不清楚为什么要去进行劳动仲裁?仲裁委是否会受理?建筑单位已经支付医疗费,是他们应尽的义务。但绝不是出于他们承认伤者于他们形成劳动关系的考虑,更多的是在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连带责任。
综上,感觉解决问题的方向不对,伤者根本就不是建筑公司的员工,怎么可能与建筑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呢?!而包工头不具备资质,同样也不可能与之形成劳动关系。找到两个一起在工地干活的人作证,充其量可以证明曾经在工地干过活,但无法证明隶属谁?! 可能是在庸人自扰,仅就你要解决的“工地认定劳动关系问题”,提供如下法律依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不太清楚,关注
答:··你属于雇用工作性质,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雇主——包工头承担治疗和赔偿责任。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去法院起诉解决。详情>>
问:法律咨询法律咨询有个电话热线,可以咨询法律。 对方又不是律师 能听他们的吗? 我...
答:1、“对方又不是律师”:学长是怎么知道对方不是律师的?既然如此,你是不是也有办法知道对方到底是干什么的了?如果是知名的法学专家、教师、法官、检察官、法律栏目主持...详情>>
问:近视了还会老花吗?有人话近视了就不会老花,但又有人话会!到底会不会呢?真想知道!
答:近视了同时也会老花,老花时近视的度数会降低。我看过一个老人同时带者两副眼镜在打麻将,说是一副近视一副老花的~~~~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