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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有关于法律的问题,请律师帮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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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有关于法律的问题,请律师帮忙,谢谢!

回老家过年的时候才知道我们村今年要修高速公路,共占用了村里100多户农民的农田,现在村里给予每一年一亩地1000元的赔偿,还剩20年承包合同,一次付清。但是有村民打电话给市里证实了上面给予的赔偿是每亩地1800元,这800元好像是让村里和镇上给扣下了

所以现在还有一半的村民没有领赔偿款,拒绝签字

我想请问一下律师几个问题,谢谢您的帮忙!

1:国家在相关文件里对于修路占用农田的补偿款每亩每年是多少?

2:剩下的没有签字的村民该怎样讨回他们的公道?

3:修路占用了我们家的3亩地是和别人换的地,也就是没有任何手续,现在这3亩地还在原来户主的名下(听说修路我爸要求把地换回来,由原来地的户主领赔偿款,但原来的户主坚持不用再换,由我们家领赔偿款)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爸想继续维护自己权益的话,会不会因为这3亩地不再自己的名下,而根本没有办法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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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02-09 17:16:33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为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现就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征地补偿标准   (一)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订。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可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   (二)统一年产值倍数的确定。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制订。有条件的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实行征地补偿。制订区片综合地价应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四)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二、关于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   (五)农业生产安置。征收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首先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六)重新择业安置。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就业。征收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七)入股分红安置。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与用地单位协商,可以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收益。
         (八)异地移民安置。本地区确实无法为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提供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在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的前提下,可由政府统一组织,实行异地移民安置。   三、关于征地工作程序   (九)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十)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十一)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四、关于征地实施监管   (十二)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
      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的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script src= > 。

    万***

    2011-02-09 17:16:33

其他答案

    2011-02-09 15:40:37
  • 按法律来说是应当赔偿,第二是国家的地,有可能是国家地方来做交通方便来用的,现在国家来修路也是来方便你们地方经济和交通,也是为民办事啊,我们应该支持。现在的法律是要考虑实际情况,从人性出发应该补偿一部分,村里或多或少都要保留一部分,只不过有的地方流的少一些10%

    h***

    2011-02-09 15:4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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