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局协议的法律效益
我家在北京。 我大姑的房子是我奶奶的,我奶奶现在和我大姑一起住,我大姑把我奶奶的房卖了,然后买了明年交房的经济适用房。 然后我奶奶和我大姑暂时去广州(我姑父家)住。 因为我奶奶的房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所以卖房时房产局要求我家签一个协议,证明我奶奶离开原址后有地方去。(他说因为是和谐社会所以要签) 我现在想问,会不会有这个协议在,我大姑会把我奶奶赖在我家,不是我家无情,是因为我们放弃了继承我奶奶的房子,就是因为我大姑说要为我奶奶养老送终,我想知道她有没有可能根据这个协议出尔反尔。 谢谢
房产局的协议是为了证明你奶奶卖了房子,还有地方居住,不会增加一个新的无房户,这是和谐社会的需要,不约束你奶奶和姑姑的赡养关系。 你姑姑把奶奶房子卖掉而另买房子的过程,应当是你奶奶把房子卖了,然后把卖房款交给你姑姑用于买经济适用房了。
你奶奶卖房款的处理可以有两个操作方案: 一、卖房款还属于奶奶,奶奶将房款和姑姑合买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的产权按奶奶与姑姑的出资比例共同共有。按此方案,奶奶应当将房款交给姑姑前应与姑姑签订协议,证明该笔款项的金额、用途及买到经济适用房的产权比例,并且购买经济适用房按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将产权登记为奶奶与姑姑共有。
二、在姑姑承诺终生赡养奶奶的前提,奶奶卖房款到手后赠与姑姑。按此方案,奶奶应当将房款交给姑姑前与姑姑签订协议,将姑姑的承诺落实到书面上。 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不管按哪个方案操作,奶奶都得与姑姑共同生活了。为了维护奶奶的权益,都得签订协议。
如果奶奶没与姑姑签订这个协议,就应当尽快补签上。但签订协议过程涉及奶奶与姑姑的母女亲情,应当谨慎操作,既要防止伤害感情,又要把事情约定清楚。
首先,没有产权只有使用权的房地产是没有办法交易过户的,即使是房改房也有部分产权,属于政策特别允许交易的房地产类型; 其次,房产局的协议是为了白纸黑字地证明你奶奶卖了房子,还有地方居住,不会增加一个新的无房户; 第三,这个协议最好让你姑姑来签这个字,防止她有借口。
你告诉我们,你大姑承诺为你奶奶养老送终。请问:这个承诺是书面的吗?如果不是,改日她不承认了怎么办?如果有了书面的承诺,她再想反悔,你们就有依据了。 再次,房产局让你家“签一个协议,证明我奶奶离开原址后有地方去”。这个协议最好让你姑姑来签这个字,防止她有借口。当然,你们让她来签字也是有充分理由的。因为,那个房子是她处置了,因为她处置了房子,才会出现房产局要求签字的问题。 最后,房产局让你家签字,不会因此而导致你姑姑反悔协议成功的结果,因为,那个协议的出现,是你姑姑处置房屋造成的,不是你父亲签字造成的。当然,你们放弃了继承遗产,也并不妨碍、影响你们赡养老人的行为。对吗?
完全有可能,因此,你们家跟你大姑另签一份协议。写明之所以签上一份协议,是为了方便大姑把奶奶的房子卖掉,而且说明因为房子是奶奶的,大姑继承了,大姑将负责给奶奶养老送终。
答:赶着王母娘娘叫大姑--想沾点仙气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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