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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除名合理吗,除名后还可以评职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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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除名合理吗,除名后还可以评职称吗

各位好,我是03年大学本科毕业到了第一家国有企业工作,大概干了一年半多时间,由于公司效益每况愈下,养老保险、公积金都有拖欠,直到今天公积金都还没有补全,目前已经在着手准备破产了。04年想办理辞职,但是企业要求赔偿几万元的违约金,由于刚毕业根本就无从筹集那么多资金,因此直接离开来到现单位工作。05年时候原单位让我回去办理手续,直接就给按自动离职、除名处理了,当时我对此并无多少概念,也不知道是给我做的除名处分并且记录档案里的。并且企业没有像劳动法规定的那样及时对我进行教育说明,我在交了两千元违约金后拿出档案离开。而就今年前几天去人才市场咨询方才知道被除名后即无干部身份,并且工龄和职称评审可能都无法进行(目前合同法对除名后还能否计算工龄和进行职称评审?我也没有查到相关规定,也想请教下各位老师?谢谢。个人觉得仅仅因为企业以旷工为由做出的除名处理就完全剥夺了一个人继续学习、工作深造和进步的权利是不是也太有点不人道了?!并且与当今社会经济发展的大环境大趋势相悖啊?)目前我正想评工程师中级职称,并且计算机三个模块、英语都已通过,并且也发表了相关论文和申请了项目技术成果,准备工作都已经做好了,可是难道我这些所有的努力都要被这个原单位的除名处理给抹灭掉吗?我这些所有的努力都要白费掉吗???提起原单位估计但凡是在那里工作的人都知道内情,好端端一个企业几年内就被折腾垮了,现在马上就要宣布破产了,联系过原单位的同事说是还欠着他们一年多的工资没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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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11-19 16:18:45
      除名程序有问题,而且你还交了违约金的,除名处理是不恰当的,建议仲裁。
    除名是企业因职工无正当理由旷工超过一定期限而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原劳动部劳力字[1991]50号复函中明确规定,除名不属于行政处分,而是对旷工职工的一种处理形式。
      国务院1982年4月10日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据此,企业对职工的除名必须具备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旷工达到规定的天数(在计算连续旷工时间时,可以把旷工期间的节假日、休息日的天数扣除。
      在累计旷工时间时,应按自然年度计算)、经批评教育无效,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且“批评教育”是除名必须程序,否则就不符合法规程序的要求。法律上要求除名时先行批评教育,是避免企业随意处罚职工。其教育方式可以多种多样。经批评教育无效是指经过针对性教育后仍无悔改表现,如职工有旷工行为时,用人单位应当通过谈话,发出限期上班通知,黄色警告书、家访等形式告知当事人旷工行为是错误的,而职工知错后仍无悔改的,致使旷工达到法定的天数,这时用人单位方可对职工予以除名。
      
       除名后干部身份是不能恢复的,而且评职称是有影响的,因为毕业工作一年后要初级职称评定,评完四年后,也就是你工作的第六年,你可以申请评定中级职称。再五年后,也就是工作第十二年,评定高级职称。 工龄,没多大问题,因为你不是公务员或事业,是参加养老保险的,交多久就算多少。

    y***

    2009-11-19 16:18:45

其他答案

    2009-11-30 13:41:35
  • 考个证都这么麻烦,哎考注会试试吧,重新换工作,cpa辅导到中华会计网校看看!

    我***

    2009-11-30 13: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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