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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系和民法法系的概念及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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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系和民法法系的概念及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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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08-07 09:02:35
      ··网上资料可以参考。
    ……民法法系与普通法系 
    1、法系是比较法学的核心概念,具体指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法所做的分类,凡属于同一传统的法律就构成一个法系。
    2、当代世界主要法系是三个:民法法系、普通法系、社会主义法系(以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为代表)。
       3、民法法系,是指以古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又称大陆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法典法系。属于这一法系的除了欧洲大陆国家外,还有曾经是法国、德国、葡萄牙、菏兰等国殖民地的国家及因其他原因受其影响的国家。
      如非洲的埃塞俄比亚、南非、津巴布韦等;亚洲的日本、泰国、土耳其等;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英国的苏格兰等。 4、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和传统产生与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被称为普通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系、英美法系。
      除了英国(苏格兰)以外,主要是曾为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如美国、加拿大、印度、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地区等。 5、民法法系与普通法系的宏观区别: (1)在法律思维方式的特点方面,民法法系属于演绎型思维,而普通法系属于归纳型思维,注重类比推理。
       (2)在法的渊源方面,民法法系中法的正式渊源只是制定法,而普通法系中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 (3)在法律的分类方面,民法法系国家一般都将公法与私法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而普通法系则是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为法的基本分类。 (4)在诉讼程序方面,民法法系与教会法程序接近,属于纠问制诉讼,普通法系则采用对抗制程序。
       (5)在法典编篡方面,民法法系的主要发展阶段都有代表性的法典,特别是近代以来,进行了大规模的法典编篡活动。普通法系在都铎王朝时期曾进行过较大规模的立法活动,近代以来制定法的数量也在增加,但从总体上看,不倾向进行系统的法典编篡。 (6)另外,两大法系在法院体系、法律概念、法律适用技术及法律观念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差别。
       。

    a***

    2009-08-07 09: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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