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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诉讼中被告法律文书日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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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诉讼中被告法律文书日期问题

在拆迁裁决过程中,第三人24日审请裁决,被告28号送达给原告的应裁通知书是20号的,这样先应裁后审请,是否可以以违返法定程序,还有就是第三人委托别人拆迁,是否应该出示被委托单位的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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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07-06 17:32:04
      一、在拆迁裁决过程中,第三人24日审请裁决,被告28号送达给原告的应裁通知书是20号的,这样先应裁后审请,是否可以以违返法定程序,还有就是第三人委托别人拆迁,是否应该出示被委托单位的资格证明?
    拆迁裁决是一种行政裁决。行政裁决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1、申请,是指民事争议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向人权行政机关提出要求解决纠纷的请求。
      申请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申请人必须是民事权益发生争议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二是申请是向有关的行政主体提出;三是申请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如法律规定必须提交申请书和其它文书;四是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   2、立案。行政裁决机构在收到当事人申请书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行政裁决机构不予受理并应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3、通知。行政机关立案后应当通知民事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交有关材料等有关情况。   4、答辩。民事争议当事人在收到裁决申请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答辩在行政裁决程序中极为重要,它一方面可以帮助对方当事人了解申请人申请争议的事实与理由,以便进行辩解,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有利于裁决机构了解真相、查清事实,作出正确裁决。
      对方不答辩的,行政机关可径行裁决。   5、审查。行政裁决机关收到答辩书后,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需补充调查或鉴定的。进行调查、勘验或鉴定,对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技术性争议是必不可少的。行政裁决机关将所有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如果尚有疑问或经当事人请求,可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相互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6、裁决。行政裁决机关在审理后,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行政裁决机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应载明当事人双方的姓名、地址、争议的内容、对争议的裁定及其理由和法律根据,并注明是否为终局裁决。如不是终局裁决,应写明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期限和受理机关。
         7、执行。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否则由裁决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可见,第三人(申请人)24日申请裁决,被告(行政裁决机构)28号送达给原告(被申请人)的应裁通知书是20号的,这样先应裁后审请,如果不是书写错误,则违返法定程序。
       二、还有就是第三人委托别人拆迁,是否应该出示被委托单位的资格证明?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一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的规定,第三人委托别人拆迁,对被委托单位的资格应当以公告其他形式予以公布。 。

    1***

    2009-07-06 17:32:04

其他答案

    2009-07-06 16:56:57
  • 你陈述的还不够清楚,建议补充一下。
    另外,这其中可能有误解,至少说,送达应该是由仲裁委员会送,而不是被告送达给原告。
    

    北***

    2009-07-06 16: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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