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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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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判定

    本人的朋友于前几天在一个丁字小路口,直行时,与丁字路口突然冲出来的摩托车撞到,车辆右侧受损,摩托车司机左腿骨折,后座人员肩部受伤。
    本人的朋友是在正确的直行线上行驶,速度约50,有刹车痕,而摩托车是突然从小路口冲出来的,所以造成事故。
    责任判定书还没有下来,摩托车主买的保险不负责车上人员受伤赔偿,就其他朋友与医生的判定,此事交警会在照顾受伤人员的情况下进行责任判定,可能由轿车负主要责任,我想请问下:到底交通事故责任判定是要怎么来决定的,我朋友认为:如果是他的责任,他当然会负责,如果是摩托车主的责任,但现因摩托车主受伤,我朋友不但要先垫付受伤人员的医药费,还要因判定要照顾受伤人员而使我朋友负主要责任的话,合理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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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09-04-12 15:56:14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应当由交警认定,凭责任认定书承担各自的责任。在交警没有做出责任认定以前,不好说如何赔偿。
        交通事故,交警可以调解解决,调解不成,可以凭责任认定书去法院起诉解决。

    a***

    2009-04-12 15:56:14

其他答案

    2009-04-12 16:21:33
  •   你对事故的情节描述得不够清楚,例如,没有说清你是什么车,这个丁字路口是否有红绿灯,这个丁字路主道方向、次道的方向,你是左行还是右行,对方准备向哪个方向去等关键都没有说,所以,这是难以准确判断事故责任的。
    所以,目前可以告诉你的只能是坐车者没有事故责任。
       另外,自从2005年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后,就没有由事故受伤人员的对方“垫付”规定了。所以,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下来了这前,责任未定,在医疗没有结束之前,你朋友是没有垫付医疗费的责任的。赔偿只能是在伤者出院后,根据实际损失,由交警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到法院诉讼解决。
      所以,至少说,让你朋友先垫付受伤人员的医药费是不合理的。你朋友有权拒绝。 这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医疗费用来源的规定,你看看不没有由事故受伤人员的对方“垫付”的规定吧——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 。

    北***

    2009-04-12 16: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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