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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孩子交通事故可以申请多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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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孩子交通事故可以申请多少赔偿

我的孩子交通事故断了左脚一个大拇指,在当地咨询伤残鉴定机构说如果参照交通事故标准的话,十级伤残都够不上,如果是工伤的话倒可评上九级,故不能赔付伤残金,可是其心理、就业等都有影响啊,我想咨询的是还可以申请精神补偿之类的大概多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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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09-04-04 08:53:59
    如果属于在工作中的受伤,则可考虑按工伤,要求劳动局认定工伤,后可要求鉴定劳动能力(伤残鉴定),并享受有关待遇。

    5***

    2009-04-04 08:53:59

其他答案

    2009-04-10 08:56:54
  • 应当享受工伤待遇。每个月都有补助。

    1***

    2009-04-10 08:56:54

  • 2009-04-03 17:42:06
  •   1、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与工伤伤残评定是适用同一文件的,标准是一致的。不存在你说的“参照交通事故标准的话,十级伤残都够不上,如果是工伤的话倒可评上九级”情况,这两个不同的回答应该只是个人认识上的差别,个人观点不能成为依据,建议向交警部门申请作伤残评定,然后由交警部门委托具体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从你说的情况看,还有评上十级左右伤残等级的可能。 2、交通事故的赔偿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 请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 从你陈述的“心理、就业等都有影响”显然不是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 另外,就是严重后果的,法院所能支持的精神赔偿数额也是很少有一楼说的那么多的,一般只有几千元,(这与地区有关,也许一楼是在最发达地区的,并且有受害人经法医鉴定为由此伤害患了精神病或有自杀后果的。
      ) 所以,实事地说,不建议你请求精神赔偿。因为这种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是要你原告方自负诉讼费用的。 。

    北***

    2009-04-03 17:42:06

  • 2009-04-03 10:58:42
  •   说实话,精神损害赔偿有法律依据,但都是原则性的,法官自由裁量权比较大,各地掌握的标准也不尽相同。但基本上数额都不高,请您比照以下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7号
    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四条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条 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条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有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

    律***

    2009-04-03 10:58:42

  • 2009-03-31 10:37:45
  • 你好:一般情况下没有造成伤残的,精神补偿金很少,大概在一万元以下。

    王***

    2009-03-31 10:3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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