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被少批多占的案件定性
是属于违法案件、侵权,权属争议。处理的程序和法律依据
近来,看了几则“北方狼”先生的关于法律的答题,我个人认为,做为一名优秀的法律工作者应当是更多的就实际的具体问题发表具体的意见,而不能是简单地就题目立即引经据典,当然,您已发表的法律意见也是准确的,我基本赞同。 1、就本案而言,实际上,提问者没把问题阐述清楚,而您的回答只不过是特别针对在未批的农业用地上进行非农建设,建设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为。
2、现实中还有这样的情形,为了配合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在周边未批的土地上进行临时用地,这也可能的,但如果未取得建设许可证的前提下,在40亩的土地上进行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方才可适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从我们日常工作的实践看,一般没人敢在40亩的土地上进行非法建设永久性建筑物,这是多么大的一块土地啊。
3、现实的土地管理中是允许用地单位与土地所有人达成“预征地协议”的。 4、那40亩土地的性质如何的呢,所谓的农保地、耕地、园地还是未利用地等,这绝不是仅凭我们看土地目前上面种了什么的作物而定的,而是要根据县土地局“地籍档案”认定的。
或许40亩是国有土地呢? 5、那40亩土地的所有权又是如何的呢,或许属其他村集体甚至是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呢,或40亩土地不是合在同一个政府批文里呢(这完全是有可能的)? 6、如果有人将40亩土地围起来进行农业建设的呢,表面上看是未批先占,但又未实际违法的。
总之,中国农村的问题历来是相当的复杂,农村土地问题也是相当的复杂,我是一名长期接触农村工作的法律工作者,我认为,被征地户、政府、用地单位等如果没有从实际出发处理看待农村问题,特别是土地问题,往往就容易犯以偏盖全的毛病。
“农村土地被少批多占”问题,适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国务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具体规定的经济处罚是:“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答:上面二位说得有据,但关键可能在举报的人,他一直举报下去.县以上的国土部门会限期你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能与举报人沟能,达到举报人的谅解,放弃继续举报...详情>>
答:那说不定,每个人的想法是不太一样的,不能一概而论,但我忠告女性朋友,男人是个怪(其实这是人的共性,只是男人比女人更明显罢了),越是得不到就越想得到,费尽千辛万苦...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