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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原告当事人出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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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原告当事人出庭吗?

作为一般的经济纠纷案件,原告请了代理律师,开庭的时候,我作为被告,可以申请原告亲自到庭吗?如果可以的话,申请书该如何写?
附答辩状:
答辩人:***
  地址:###
  答辩人因###与黄骅市邮政局储蓄合同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尊敬的##市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厅的庭长等同志:
你们好!感谢能给我一个申辩、应诉的权利!
2007年的3月13日,###在我处存入了一笔钱,定期一年,4000元,是他卖牛犊子的钱,因为我是为邮政局揽储,不能当即出具正式存单,我给他打了便条。
就在2007年3月15日那天,###跑来:说钱等着急用,他妻子回娘家了,便条由他妻子保管着,拿不出来。看到他着急的样子,在我叮嘱他“等他妻子来后,要及时给我送回便条”后,就把这4000元,也没有让他打条签字就领给了他。
我开具的便条是07年3月13日的(附便条原件),正式存单的日期是2007年3月14日,存单销户的日期是在2007年3月16日,本息合计4000.13元(附正式存单复印件、利息清单复印件)。
今年,即2008年的3月30日的早晨,他妻子于淑瑞拿着这张便条来了,我为其重新开具了便条、结算了利息(附便条、利息清单复印件)。随后,查阅“开销户登记”时,发觉那笔钱已经领走,在半个小时内,就通知了他们夫妇俩,他们否认领用了此款项。
一开始的时候,###他还没有表现出他想讹诈这笔钱的意思。他因为一时想不出这4000元钱的来龙去脉,而上了火,说话都哑了嗓子。
我耐心地说:你仔细想想,你这笔钱确实领走了!
###也冥思苦想,他说:“确实在那段日子里,只是因为感觉在这里存款麻烦,曾支取了一笔,还卖了粮食,然后一同存入了信用社。”
我当即,喜出望外,说:“那好,你回家看看那笔存款,看看日期是否对头!如果日子对头,就是那笔款项了”
几天过去了,我碰到###,###说:“日期不对头!”(究竟日期是否对头,我想到常郭信用社一查便知)。
随后的几天内,他们夫妇见面就催要正式存单。
第一,4000元是否领走的问题。
家庭过日子,4000元不是小数字,我同###也达成共识:如果在信用社在这个时间段内,有这笔大于4000元的款项,他就是领走了,过后,###说“日子不对头”,否认他领用此款,应该由原告方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他说的“日子不对头”一说,否则,很难让人信服。再者,究竟日期是否对头,到常郭信用社一查便知。
第二,便条的法律时效问题。
“便条”的作用是暂时的,虽说便条上没有注明它的法律时效,发生每一笔业务时,我都不厌其烦地告知,要及时换取正式存单,并且在工作台显眼处,我也作出了“凭便条及时换取正式存单”的重要提示。
我的告知义务和显眼处的重要提示,也应属于便条合同条款的一部分,储户也认同,都是及时的换取了正式存单,还没有一张存单,由我保管一年以上的,请求法庭调查取证!
第三,对###的告知义务及其便条及时换取的操作问题。
###他除了这笔存款外,其他的业务,做得都很到位:在我处,还发生了以下几笔业务:
定期一年期的一笔:存入日期07年的8月2日一笔,金额4270元,印刷号码: 0(2007年10月2日支取);
定活两便有三笔:,07年12月16日一笔,金额5200元,印刷号码:0 26(2008年1月26日支取),08年1月16日一笔,金额4200元,印刷号码:0 75(2008年4月22日支取),08年3月27日一笔,金额3600元,印刷号码:0 36(2008年4月22日支取)。以上几笔,随着业务的发生,三两天内都能及时地换取了正式存单,就连活期折子,也及时换取了,而唯独这张便条,,即07年3月13日的这张便条,他迟迟不肯更换,要等到08年的3月30日的早晨去我那里,这作何解释?
第四,一个细节的问题。
这件事情发生以后,###去过我家几次,有一次他说,没有领取这笔钱后,鼓了鼓勇气,说:“老三,你拿出那张条子,我看看!”
我于是,把便条拿给他,他看到这张便条,拉着长音说:“哦,是—这—张—条—子—啊!”然后如释重负,不再言语,起身离去了。
显然这4000元,他已经领走,他是心知肚明的。
第五,不可忽视的一个情况:
“钱没有领,”他的妻子一口咬定,说,“一年到头,俺都没有回过娘家!”
可是在公历2007年3月13日~3月16日,正是农历正月二十四日~正月二十七日,那段时间里,正是她娘家妈,身体状况欠佳的时候,显然,如果稍通情理的话,她妻子,所说的“一年到头,俺没有回过娘家!”是站不住脚的。
第六,证据的问题。
证据是在事实不清的话,用以还原事实的,而不能断章取义,简单地依靠所谓的“证据”去混淆事实、颠倒是非。象###这种情况,在别的储户身上,也出现过:有给了正式单据,没有及时要回便条的;也有便条误写,小数额写成大数额的,还有支取了钱,没有及时销毁的,他们都不把手中的便条,作为理所当然的“证据”去向我索要钱款,而是尊重事实。还有一些储户,便条出现遗失情况,我会根据开销户档案,把正式存单发还给他们,“钱是谁的,就是谁的!”这是原则问题。
第七,被告人的问题。
原告手中所持的证据,一张便条、一张利息单,也是用“中国邮政银行”的单子开具的,但是,没有邮政银行的有效印鉴,显然,被告如果是黄骅市邮政局的话,是牵强附会的。试问:如果可以起诉“黄骅市邮政局”的话,是否也可以径直起诉“中国邮政银行”?
第八,恶语中伤的问题。
“山雨欲来风满楼”,###采取卑鄙、恶劣的手段,到处制造声势,进行舆论宣传,诋毁我的信誉和形象,表现出了他的用心险恶。
以上几条,是我的答辩内容。
据此,我要求原告方根据我的提示和要求,给予法律认可的答复,并且返还我付给他的100.25元的利息,恢复我的名誉。
我们王芹地是个一姓庄子,姓王的是一家人,论辈分,我同###是兄弟,他年长我15岁;我们还是邻居,出现这种情况,是谁都不愿意的。他犯腰疼病的时候,我会把他抬到车上;他大病初愈的时候,摇不动拖车,我会帮他把车启动着;在他打了麦子,因为担心他的腰,而放下手中的活、停下车,帮他卸车,这一切的好、一切的情,或许都因为这一场官司一扫而光,真让人寒心和痛心!
写到这,我想起,四川大地震时的一则报道:
在抗震救灾的前沿上,从废墟里挖出一位老人,他叫刘德云,离地震发生整整100小时,虚弱得已近昏迷的刘德云被救援官兵抬出来时,看到了自己的女儿,指了指自己的左手,就昏迷过去,老人的左手腕上写着一句话:“我欠王老大3000元。”医生的精心救治,苏醒以后,他对自己的女儿说:如果我死了,那就是我的遗言!这说明什么呢?人活着,就讲究一个“诚“字,而我因为自己工作的失误,出现了这样的失误,只能是“自作自受”,但是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此致
黄骅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08年9月2日星期二

提交回答
好评回答
  • 2008-09-06 19:02:20
      请不请律师是双方当事人的选择权利,对方是可以委托律师或他人代理出庭的,你没有请求原告亲自到庭的权利,但原告本人不到庭,却他的代理人也不到庭,那就好了,达种情况下,法院将按他自动撤诉处理的。
    就你的答辩状提点儿修改意见吧——
    1、答辩状不用写“尊敬的##市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厅的庭长等同志: 你们好!感谢能给我一个申辩、应诉的权利!”这类客气话,也没有这个格式,建议去掉。
       2、法律文书中禁止使用“卑鄙、恶劣”“用心险恶”这类贬义词的。建议主动删除。 3、你陈述的事很细致,但显得过细即罗嗦了。并且,言多必失,当心被对方抓住“话柄”。要知道,这可是相当于自己承认啊。 4、你的每一项答辩都必须有证据支持,没有证据的说了也没意义,那就不如不说了。
       5、答辩状是可以不交的,不交答辩状不影响开庭审理。有时候,有诉讼经验的人还故意不交答辩呢,为的是不让对方事先“摸底”。 以上意见,供你参考了。

    北***

    2008-09-06 19:02:20

其他答案

    2008-09-06 20:09:25
  • 如果你有证据和原告有当面指认的需要,你可以向该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原告出庭与你共同认定证据的真伪,一般法院会支持你的申请,法院会通知原告到庭认定证据.
    你写的答辩太凌乱,法官会没有耐心听的,写答辩可以根据原告的起诉申请事项逐一答辩,这样法官听得清楚,对公平判案有帮助,并且所使用的语言既要精炼又要准确,这对你做答辩很重要,万不可马马乎乎,否则你会失去做答辩的最佳时机,如果你牵扯的案子数额过大则应请律师写答辩更好,如果你愿意尝试自己写答辩先到新华书店买点法律书看看,会对你很有帮助的,如果我提示的对,请给我答复.

    2008-09-06 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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