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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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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法律问题

甲乙两人分别出资4万元合伙经营一饭店,后因经营管理不善,用合伙财产清偿全部债务后,还欠丙4万元。现甲已经无力偿还该债务,丙对乙提出请求,乙只同意偿还2万元,为此引发纠纷。甲乙对所欠丙的债务负何种责任? 
解析:《民法通则》第35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内则按照合伙人的出资比例或事先约定分担债务。可知,甲乙对合伙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可以要求甲、乙中任何一人承担
如果按这么解释,那是不是说,比如两个合伙人,共同出资,一人2W,一人200万,出200万的人只有200万,但2万的人有2000万,如果破产了承担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的话,有2000万的就得全赔偿债务。这是不是权利和义务不对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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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08-02-27 22:13:04
    当然是这样。合伙人内部的权利义务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但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投资的部分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就是说,这2 万的人为200万的人承担无限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以再向200万的人追偿,这是他的权利,是与偿还200万的义务相对等的。

    北***

    2008-02-27 22: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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