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特”有的权利有哪些呢?
刑事案件中“特”有的权利有哪些呢?
1、在立案侦查阶段,律师“特”有的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及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由此,只有律师才有上述权利,其他辩护人则没有。 2、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特”有的阅卷权和会见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3、在法院审理阶段,律师“特”有的阅卷权和会见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 即辩护律师享有法律保障的阅卷权和会见权,而非律师的其他辩护人是否享有此项权利须经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批准。 4、律师“特”有的调查取证的权利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即,辩护律师有调查取证的权利,而非律师的其他辩护人的此项权利并未受到法律的明确保障。 。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证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1.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时有权要求配备翻译人员,有权用本民族语...详情>>
问:干练的个性是怎样养成的?朋友们都说我很善良,可我还是希望自己能够更干练一些......
答:在于增强智慧; 提高阅历; 博学名人之功; 勤于生活实践!详情>>